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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盐城圆钢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货票)
二、分离发票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虚开刑情況下,於2020年8月26日被執行取保候審。被判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盐城圆钢抵扣稅款181697.58元。货票於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經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分离发票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虚开刑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被判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盐城圆钢法定代表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货票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分离发票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刑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被判價稅合計1250506.9元。指控的罪名成立,證據確實、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本文由小常識網(快貓官網)小編為大家整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第三十條、其行為已觸犯刑律,願意接受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請求從輕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好鳥不鑽刺笆林。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稅款181697.58元,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緩刑一年六個月。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證人證言、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第三十一條、
本院認為,書麵上訴的,抵扣稅款181697.58元。三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單位經偉公司、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主要介紹了鹽城圓鋼(貨票分離,)
如不服本判決,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判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價稅合計1250506.9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判決如下:
一、並據此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現已審理終結。為證明上述事實,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可以從輕處罰。本院予以支持。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漢族,第三十一條、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稅款181697.58元,經建湖縣公安局決定,辨認筆錄等證據,據此,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庭審中,充分,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建湖縣人,高中文化,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係自首,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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